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聊城市食品**监督管理局发布两起典型案例

文章来源: 上传时间:2017-07-11 浏览次数:
在24日的**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,聊城市食品**监督管理局局长孙峰发布了两起关于经营羊肉及其制品的典型案例。


  茌平县曹秀云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案


  2016年1月29日,茌平县食品**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,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商品中有猪排及羊腿各1箱,没有中文标识。经初步调查,当事人在济南维尔康肉联厂购进无中文标识的猪排5件,共计100斤,羊腿3件,共计100斤,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证明文件和相关票据,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产品进行了查封、扣压。


 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九十七条规定:进口的预包装食品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,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,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。标签和说明书应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,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。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、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、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,不得进口。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上述条款。2016年2月2日,经茌平县食品**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。目前,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。


  茌平县杜文杨涉嫌经营无标识散装食品案


  2016年1月27日,茌平县食品**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,发现其冷库内存放有24箱用泡沫箱包装的切片肉卷,共计500斤,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,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产品进行了查封、扣压。经初步调查,当事人在购进带有外包装的大卷冷冻混合肉后,自己经切片加工后重新包装接散装称重销售,重新包装的混合肉卷没有标签标识。


 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六十八条规定: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,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、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、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、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等内容。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上述条款。2016年1月28日,经茌平县食品**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。目前,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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